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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460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俊,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镇工业园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