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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利津县明集乡马镇广一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山东省利津县明集乡马镇广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刘小女(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利津县明集乡马镇广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志中,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洪峰。上诉人马某为与被上诉人利津县明集乡马镇广一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小女,被上诉人利津县明集乡马镇广一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此确定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本案在马镇广一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与上诉人马某所属家庭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是否向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土地的流转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的,该流转的土地是否包括上诉人马某的承包土地等方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 霞审 判 员  张世柱代理审判员  徐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