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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曙光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曙光,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513号原告史曙光。被告张涛。原告史曙光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曙光诉称,2006年3月5日,被告张涛以修车为名借原告母亲2200元,同年4月10日,被告张涛又以生活困难,再次向原告母亲借款2000元,两次借款均写有借条,约定给付利息。2007年,被告张涛外出,杳无音信,原告及母亲多次找被告及家人无果,现原告母亲已去世,去世前母亲曾叮嘱原告向被告张涛催要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涛归还借款4200元,并按月利率30‰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涛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5日,被告张涛向原告母亲王桂兰借款2200元,写有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超一个月付300元利息;同年4月10日,被告张涛再次向原告母亲借款2000元,写有借条,约定超一个月付100元利息。2007年,被告张涛外出后,原告及母亲多次找被告及被告亲属催要,因被告张涛下落不明而无果。又查明,原告母亲王桂兰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长子史世龙、次子史曙光、女儿史世玲,现史世龙和史世玲明确表示放弃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此债权由原告史曙光向被告张涛主张。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涛归还借款4200元,并按月利率30‰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闫某某、史某某、史某甲、李某某的证言,有借条2张,有洛南县古城镇寺坡街社区居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涛向原告母亲王桂兰借款4200元应当清偿并应承担利息,现原告母亲王桂兰已去世,原告史曙光系王桂兰的合法继承人,其余法定继承人史世龙、史世玲明确表示放弃对其母亲财产的继承权,故此债权应由原告史曙光向被告张涛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判令被告张涛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史曙光人民币42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5.6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世勇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人民陪审员  田小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