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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迎春某某,李顺明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初274号自诉人薛迎春某某,女,现年36岁,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人李顺明某某,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自诉人薛迎春薛某某以被告人李顺明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薛迎春薛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被告人李顺明李某某已履行判决,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薛迎春薛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