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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敬耀、刘文斌等72人与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异20号异议人黄发强,现租住在西峰区解放路。申请执行人杨敬耀等人(共79案)。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学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学礼,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杨敬耀、刘文斌等72人与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黄发强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发强称:2012年5月1日,异议人与段晓峰签订租房合同,租赁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2号院20间平房,租赁期限为10年。现在法院裁定查封该处房产、土地,要另外,求异议人搬出有误,应暂缓执行,待租赁期限期届满后再执行。本院查明,2012年5月1日,异议人于段晓峰签订租房合同,将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2号院20间平房租赁给黄发强,租赁期限10年。2013年3月19日,本院在审理刘文斌等人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据刘文斌等人的申请,以(2013)庆西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北城巷2号所有的土地面积1134平方米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执行中查证,现租住户为袁伟,本院执行人员于2016年3月17日谈话告知了现租住户有关法律规定。2016年3月2日,本院公告要求现租住户在10日内搬离。现在本院已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并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评估价为2002200.00元。异议人黄发强现提出书面异议称其于2012年5月1日,于段晓峰签订租房合同,将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2号院20间平房租赁给黄发强,租赁期限10年。但在2016年5月13日于本院执行人谈话称其朋友李姓朋友租赁该院落3间房子,自己是给朋友看摊子。又查::段晓峰与孙学礼、庆阳市西峰兴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段晓峰与孙学礼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伙购置土地协议无效,由孙学礼返还段晓峰初字216万元。借款500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本院认为,异议人黄发强在本院执行中谈话时称自己的朋友租赁3间房屋,其为李姓朋友看门,另一租赁户为袁伟,也不是黄发强,现黄发强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拿出于2012年5月1提与段晓峰签订的租房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况且,段晓峰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签订租房合同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亦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发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