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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抗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翟灿与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翟灿,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抗3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翟灿,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马厍奥星路1号(油车港镇政府办公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133223-7。法定代表人:徐国军。原审原告翟灿与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民(行)监[2016]330400000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锷青审判员  梁建琴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