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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614、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涛、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涛,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614、1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村河塱沙村民小组自编*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贞,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涛,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暖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涛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58、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志高暖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认定错误,即采信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又采信《关于薪资调整申诉的回复》证据,互相矛盾。2、本案志高暖通公司提交的《确认表》与江涛提交的《关于薪资调整申诉的回复》两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矛盾,但一审法院却对存在矛盾的证据同时采信,二审继续予以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否认志高暖通公司薪资调整方式是认定事实不清。为此,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驳回江涛的诉讼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及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由江涛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志高暖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二审采纳《关于薪资调整的申诉回复》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判决本案是否恰当。关于《关于薪资调整的申诉回复》及《调薪通知》等证据的真实性问题。首先,本案志高暖通公司对《调薪通知》、《关于薪资调整的申诉回复》上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是江涛利用接触公章的机会偷盖而伪造的。但从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志高暖通公司陈述公章使用程序规定来看,其公章的审批和使用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专人专管,加盖公章需要登记,故江涛偷盖公章的可能性很低。其次,本案志高暖通公司主张江涛在职期间曾两次调薪,如果志高暖通公司认为其并未对江涛发出《调薪通知》、《关于薪资调整的申诉回复》调整江涛的工资,其应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在上述两次调整江涛工资时的相关材料。而志高暖通公司仅能提供加薪通知邮件拟证明公司调整江涛工资是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并无纸质材料,江涛对此予以否认,志高暖通公司对该加薪通知邮件是否已送达给江涛或江涛是否知悉该邮件内容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后,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看,《关于薪资调整的申诉回复》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因志高暖通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江涛存在私自使用公章的情形,没有证据表明该瑕疵形成的责任在于江涛,且在样本的保存环境与检材的保存环境不同的情况下,鉴定得出的该证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存在2个月差距也符合常理。综上,因志高暖通公司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调薪通知》、《关于薪资调整的申诉回复》是江涛伪造,一、二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并据此判决志高暖通公司需向江涛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志高暖通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