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谢勇,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谢勇,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34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法定代表人:崔敏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重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重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勇,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军,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谢勇、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来攀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