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东川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侯区。2016年8月1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雪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簇桥双凤村7组一网吧内打游戏机输钱,为发泄不满,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陈某某持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到正在营业的该网吧,在网吧的途中多次开枪朝天空及地点射击,到网吧后,又开枪朝网吧地面和一台游戏机屏幕射击,然后逃离现场。2015年11月11日1时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双凤村5组29号陈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从房间内查获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和58发射钉弹,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破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强制隔离决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身份信息及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开枪,对他人实施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58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燕人民陪审员 谢 丹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家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