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01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505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西昌市。被告人陈某,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西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西昌市。二被告人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航宇中路大昌小区查获吸毒人员陈某,陈某交代其吸食的冰毒系向被告人郭某某购买,于是陈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购买5克冰毒,并要求送货上门。郭某某接到电话后与“三哥”(另案处理)商量陈某要购买5克冰毒,并邀约在“三哥”家吸食冰毒的被告人陈某一同乘坐“三哥”驾驶的车辆前往陈某家交易冰毒,在车上被告人郭某某将冰毒交给陈某保管。当日22时许,民警将前往陈某家交易冰毒的二被告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右手手中搜出净重5.9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一包,从陈某红色钱包内搜出“三哥”送给陈某吸食的净重0.1克的冰毒一包,冰毒均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被告人对涉案毒品的指认照片,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上缴收据,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定性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讯问被告人的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二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本院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予以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属于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净重6.0克的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必 发审 判 员 向  练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