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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单发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单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财保23号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刘强,该所主任。被申请人单发桂,男,汉族。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单发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淑云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金额115000元,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单发桂在零陵区法院的执行标的款及房产。王晓纯自愿用其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与西区路东北角的商品住宅提供抵押担保。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祉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