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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高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711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