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骆永福、徐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燕,骆永福,徐成宇,骆强,丁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862号原告:张小燕,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骆永福,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成宇,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骆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丁远志,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小燕与被告骆永福、徐成宇、骆强、丁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