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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骆永福、徐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燕,骆永福,徐成宇,骆强,丁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862号原告:张小燕,女,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骆永福,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成宇,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骆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丁远志,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小燕与被告骆永福、徐成宇、骆强、丁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 权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