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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仲建、姚玉清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仲建,姚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仲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姚玉清,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仲建、姚玉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对被执行人王仲建与被执行人姚玉清共有的址于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盛辉路33号的担保财产(狮地灵集用(2011)第00172号,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48**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1.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罚息(自2013年11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罚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10月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仲建所有的址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盛辉路33号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配到案款561960元,尚有款项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