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7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贺某某诉杨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7民初214号原告:胡某某,男,1950年9月15日生,农民,原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原告:贺某某,女,1956年9月27日生,农民,原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被告:杨某某,男,1951年9月9日生,原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原告胡某某、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就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申请本院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第一派出所调查取证,故在本院调查取证后,于2016年10月30日第二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自家饲养的狗咬死我家的羊10只;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9日中午,我把羊放在南坡,回到家不到半小时,抬头发现羊群里有东西赶羊跑,我去看羊群,才发现有两个狗在咬羊,当时发现咬倒几个羊我也没数。我赶狗发现狗朝大西沟方向跑去,我没敢追,我就回家找人并报警、通知村委会干部。派出所的人到了现场后,有一只狗在咬羊(已经被咬死的),我赶走狗就一直追狗追到被告家里头,当时派出所说把被告的狗作价让被告勒死狗,但是被告不愿意,过了几天被告把他那只狗勒死了。被告不愿意和我们私了,我们就起诉了。被告杨某某辩称,2016年2月9日11点时候我的狗一直跟着我放羊了,12点多狗就离开羊群了,估计去荨麻湾了。1点多我回家狗就在家了。家里剩下两条狗从来不出门。原告他们是3点多去的我家,而且当时没有警察说过要给我10000元让我把狗弄死。原告说我家的狗是因为咬死我自己的羊我勒死的,这个没有证据,我自己的狗不可能咬死我家的羊,而且我家的狗也没那么厉害,不可能打走再返回去咬原告家的羊。原告的儿子说把我的狗勒死解剖了看狗肚子里有没有羊肉,我的狗不可能咬死羊,而且原告说的还是两只狗,这不可能。我家的狗只有一只黑狗跟我出去,剩下的两只狗从来不出门,不可能是两只狗咬死原告的羊。只要查清事实,证明是我家的狗咬死原告家的羊,我肯定赔偿,但是原告不能证明,我不可能赔偿他们。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就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申请本院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第一派出所调查取证,该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向本院出示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辉腾锡勒园区大东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和原告胡某某、贺某某诉称大致相同,结尾处写在场的两位民警能够佐证,但根据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第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在场民警并未在现场看到咬死原告家羊的动物,两份证据有所冲突,且原告胡某某称其看到咬死羊的动物后将动物喊跑了没敢追,后来再回到羊群看到狗在咬死了的羊,狗咬死了的羊并不能说明是狗咬死的羊,故原告胡某某、贺某某出示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第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胡某某、贺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贺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贺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贤谊审 判 员 刘朝颖人民陪审员 张凤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