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袁天秀与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秀,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熊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2行初6号原告袁天秀,女,生于1951年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世华,系郧西县观音镇镇长职务。第三人熊成春,女,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天秀诉被告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熊成春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袁天秀以所诉主体失误,且与第三人熊成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熊成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天秀申请撤回对被告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熊成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天秀撤回对被告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熊成春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天秀负担。审 判 长  董 斌审 判 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