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开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开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86号罪犯赵开军,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本市临桂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1月25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开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被告人赵开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赵开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12月2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赵开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9日、2010年1月12日、2012年11月8日作出裁定,对罪犯赵开军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赵开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开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6.3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开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