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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秀娟与周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娟,周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941号原告于秀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02176927,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7组46户。被告周益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110166413,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姑娘桥村1组20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娟诉被告周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于秀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益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秀娟撤回对周益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于秀娟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雨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