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广芬与林国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芬,林国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初289号原告:周广芬,女,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华、李志凯,均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和,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揭西县,现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俩强,系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广芬诉被告林国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周广芬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芬撤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周广芬负担。审 判 长 林锦填人民陪审员 周自行人民陪审员 林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