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淑岩与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岩,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岩。被执行人:赵克臣。被执行人:王秀岩。被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井文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岩与被执行人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王秀岩存款337.1元,被执行人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