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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淑岩与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岩,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岩。被执行人:赵克臣。被执行人:王秀岩。被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井文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岩与被执行人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王秀岩存款337.1元,被执行人赵克臣、王秀岩、李志刚、井文革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