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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彭容,刘永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彭容,刘永清,彭晓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9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负责人欧建成。被告彭容,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刘永清,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彭晓君,女,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彭容、刘永清、彭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