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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文俊、代氏等与徐冲、富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俊,代氏,徐冲,富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825号原告马文俊,男,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代氏,女,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冲,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富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文勉,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俊、代氏诉被告徐冲、富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俊、代氏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文俊、代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