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瑞与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刘瑞,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999号原告刘瑞,女,汉族,1976年5月2日生,住襄州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津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蒋益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与被告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负担。审判员 卢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