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胥庆苏申请执行李晓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胥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1日,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8日,村民。本院在执行胥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6)陕043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位于咸阳市人民西路付59号长威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归申请人胥某某所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