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旭慧与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旭慧,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许旭慧(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被执行人:唐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2214号许旭慧与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旭慧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钟瑜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