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亚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1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丽娜、崔乾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捷达轿车行驶至我市湛河区沁园中路南段铁路涵洞桥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晓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亚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