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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八卦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784233557。法定代表人:戴苗灿,职务:董事长。代理人:石胜浩,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松涛路二段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98507。法定代表人:鲁伟。重庆市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