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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方斌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97号罪犯方斌,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钦北刑初字第79号刑事方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十三年,,。剥政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22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方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2.3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于2016年7月19日缴纳罚金1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斌在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