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周运青、刘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周运青,刘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戴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运青,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系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被执行人刘志美,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系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运青、刘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