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振祥与章纳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祥,章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祥,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章纳新,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振祥与被执行人章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5052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章纳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