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3466号原告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棉纺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丽,执行董事。(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矫健,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于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50316号关于第16220467号“192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6月1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7月26日。被告以原告申请的第16220467号“1923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年份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其年份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诉争商标具有其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性,在原告生产的商品中早已得到广泛的使用并得到市场认可,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多年的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对其年份特点产生误认。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62204673、申请日期:2015年1月23日。4、标识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3类3301群组):烧酒;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清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白酒;黄酒。二、其他事实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老字号证书、商标档案、商标许可合同、白城文史资料、产品无投诉证明等9份新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具有欺骗性,应当获准注册。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一、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数字“1923”及背景图形组成。鉴于数字“1923”一般表示“公元1923年”,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酿造年份为“公元1923年”,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年份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但现有证据多为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可供注册的显著性。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本身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描述,足以误导消费,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即构成带有欺骗性。如上所述,诉争商标由数字“1923”及背景图形组成,数字“1923”一般表示“公元1923年”,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酿造年份不是“公元1923年”,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酿造年份为“公元1923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酿造年份产生误认。此种情况下,诉争商标属于超出其使用商品属性的标志,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吉林省东北一品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 月书 记 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