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汤立新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立新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协外认1号申请人:汤立新(LIXINTANG),男,1966年9月16日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申请人汤立新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级法院GD044704号民事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立新申请称,其与美国公民陶霆(TINGTAO)已经美国加州洛杉矶法院裁决离婚,在该案裁决书中,陶霆明确放弃了对江苏省常州市翠竹新村157-戊-202房产的任何产权份额。现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陶霆拥有的常州翠竹新村157-戊-202房的房产权份额判归本人拥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汤立新(LIXINTANG)与陶霆(TINGTAO)均为美国公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汤立新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该申请。关于常州市翠竹新村157-戊-202房产的权属问题,可以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立新的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吕 捷审判员 王 佳审判员 龙孝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怡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