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三国与张普照、张立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国,张普照,张立功,张相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66号原告:张三国,男,53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普照,男,55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立功,男,41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相春,男,53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三国与被告张普照、张立功、张相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三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三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三国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三国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李炎钊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