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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三国与张普照、张立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国,张普照,张立功,张相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66号原告:张三国,男,53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普照,男,55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立功,男,41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相春,男,53岁,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三国与被告张普照、张立功、张相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三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三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三国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三国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杰审 判 员  李炎钊人民陪审员  赵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