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欣业压铸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欣业压铸厂,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吕爱美,陈建伟,永康市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吕欧,应海珍,应海波,童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37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1号。负责人:刘雪琴,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林波,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员工。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欧。被告:永康市欣业压铸厂,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村。被告: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村。法定代表人:吕爱美。被告:吕爱美,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陈建伟,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永康市四路海绵厂,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四村长龙工业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吕锦华。被告:吕锦华,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吕巧儿,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吕欧,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海珍,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海波,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方岩景区。被告:童钗,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下简称稠州商业银行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家具公司)、永康市欣业压铸厂(以下简称欣业压铸厂)、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美工贸公司)、吕爱美、陈建伟、永康市四路海绵厂(以下简称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吕欧、应海珍、应海波、童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华欧家具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7890.69元(已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止。以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欣业压铸厂、高尔美工贸公司、吕爱美、陈建伟、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吕欧、应海珍、应海波、童钗对被告华欧家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日受理并由审判员舒旭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林波、汪峰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9日,被告华欧家具公司以归还政府贷款专项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6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75%,若逾期还款则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时对其他相关事项也作了约定。2015年7月9日,原告分别与高尔美工贸公司、吕爱美、陈建伟签订了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对被告华欧家具公司发生在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止的最高本金限额为3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分别与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签订了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三被告对被告华欧家具公司发生在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止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7月9日,原告分别与吕欧、应海珍、应海波、童钗签订了二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四被告对被告华欧家具公司发生在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止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欣业压铸厂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欣业压铸厂对被告华欧家具公司在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6日止的主债务融资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借款,被告华欧家具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截至2016年9月1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7890.69元。本院认为,原告稠州银行武义支行与被告华欧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被告高尔美工贸公司、吕爱美、陈建伟、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吕欧、应海珍、应海波、童钗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了担保限额,自愿为华欧家具公司的债务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原告要求被告高尔美工贸公司、吕爱美、陈建伟、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对华欧家具公司的50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超出限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欣业压铸厂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华欧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法有效。被告华欧家具公司在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履行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07890.6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止,以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永康市欣业压铸厂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吕欧、应海珍、应海波、童钗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本金限额为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永康市高尔美工贸有限公司、吕爱美、陈建伟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本金限额为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永康市四路海绵厂、吕锦华、吕巧儿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本金限额为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78元,由被告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