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2008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整天无所事事,缺乏对原告及女儿的基本关心,并对原告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张某1未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户口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4、张某2户口信息,证明婚生女张某2的基本情况。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有效,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1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1系自主婚姻,婚前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影响了双方和睦相处,系交流不畅所致,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理解,相互尊重,勤劳持家,原被告夫妻关系会逐渐改善。原告未就夫妻感情破裂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为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