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401号
申请执行人:周友永,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石湖乡西瓜大市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010200-0。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友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岩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