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南、马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南,马玲,沈化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420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83981G(1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南,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玲,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沈化灵,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南、马玲、沈化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