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爱清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清,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652号原告:王爱清,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金华市。被告:陈健,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清为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自2011年至2014年5月3日止共欠款810万元,并有借条6张。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10万元;2.被告偿还利息339.0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查,原告已于2014年6月16日向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被告陈健的借款行为实际为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告报案后已由公安机关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金公南刑受案字(2014)第52号。因本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有关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前,法院不宜对本案作出处理。如被告的民间借贷行为经有关机关认定不涉及刑事犯罪,届时原告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故本案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7日起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萍人民陪审员 曹开贵人民陪审员 王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