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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少博与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博,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012号原告王少博,女,汉族,1992年8月27号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创业路龙华汇海广场B栋11层,组织机构代码582723048。法定代表人熊桂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博诉被告深圳广明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