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以陕西正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847号原告: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昶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正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雁房产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国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西雁房产公司与被告正国劳务公司因本案涉诉的会宁县西雁颐馨家园四期工程14号、15号商住楼、西雁大厦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工程中,因被告正国劳务公司反诉标的额为607万元以上,将本案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原告西雁房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西雁房产公司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被告正国劳务公司,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3元,退还原告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俊禄审 判 员 马德山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