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学明与张金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明,张金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720号原告:孙学明,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张金红,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孙学明诉被告张金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九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明负担。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