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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艳波与史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波,史永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2054号原告:刘艳波。被告:史永江原告刘艳波诉被告史永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勤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波,被告史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刘艳波诉称: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到我家与我丈夫喝酒后,我丈夫喝醉在客厅睡着。大约十一点多钟,被告到我卧室要与我发生两性关系,因我不同意,被告就强行抠我下身,将我下身抠坏被告听到我喊我丈夫才离开我家。因我丈夫一致最就没醒,再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三天后我才将此事告诉我丈夫。我丈夫到被告家找他没找到,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我丈夫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主动说给我两千块钱作为补偿,我没同意。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27,411.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永江辩称:承认当晚到原告房间亲了原告并动手抠了原告的下体,但双方是自愿的。原告是第二天才去检查的,是谁造成的后果不能确定,我不同意赔偿。通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11日晚被告到原告家与原告丈夫喝酒后留宿原告家,大约十一点多钟,被告到原告卧室要与原告发生两性关系未果,原、被告均承认被告亲抚了原告并抠了原告的下体。事发多日后,原告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7月15日,公安机关认为刘艳波被强制猥亵案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做出磐公(河)不立字〔2016〕3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刘艳波不服,并申请复议。2016年8月22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做出磐公刑复字〔2016〕6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磐公(河)不立字〔2016〕3004号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送达后,原告刘艳波未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27,411.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除向本院递交了部分医疗票据外,未向本院递交就医诊断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本案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就医诊断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其诉讼主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张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0元,由原告刘艳波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