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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安居路工商银行门口,将被害人童旺喜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黑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后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88元。2、2016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已起诉)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华名城二期工地外,将被害人王德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3、2016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栖凤路海布斯卡小区大门处,将被害人许建兴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奇蕾牌踏板电瓶车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三次,涉案物品价值5668元。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被宣判后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