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杨宗辉与杨宗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辉,杨宗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81号原告杨宗辉,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杨宗江,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辉诉被告杨宗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辉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宗辉负担。审 判 长  许 捷审 判 员  张立芳人民陪审员  蔡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