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杨宗辉与杨宗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辉,杨宗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81号原告杨宗辉,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杨宗江,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辉诉被告杨宗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辉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宗辉负担。审 判 长 许 捷审 判 员 张立芳人民陪审员 蔡华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