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昌吉市汇金美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昌吉市汇金美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汉族,1971年5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昌吉市汇金美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马晓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艳萍与被执行人昌吉市汇金美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的昌市劳人仲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昌吉市汇金美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刘艳萍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元,未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31日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案款3000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刘艳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刘艳萍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的(昌市劳人仲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映华审判员曹斌审判员李增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