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文斌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斌,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719号原告赵文斌。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59号(港龙蠡和大厦)7016号。法定代表人周陈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利彩,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斌与被告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赵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