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97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岸支行账户42×××37的存款¥933504.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新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