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执3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小霞与被执行人贵州飞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冯宁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霞,贵州飞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冯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小霞,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贵州飞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5栋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奎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宁丹,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邓小霞与贵州飞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冯宁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邓小霞工资961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冯宁丹,也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0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梁 盛审判员 李 强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