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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发忠与廖东阳、徐俊英、韩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忠,廖东阳,徐俊英,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749号原告叶发忠,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廖东阳,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徐俊英,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韩翔,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忠与被告廖东阳、徐俊英、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叶发忠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