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发忠与廖东阳、徐俊英、韩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忠,廖东阳,徐俊英,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749号原告叶发忠,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廖东阳,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徐俊英,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韩翔,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忠与被告廖东阳、徐俊英、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叶发忠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