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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633号原告:蒲某某,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危某某,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代理审判员  赵维蓉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婷芳 来源: